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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標準法 EN
已有相關國際標準或我國團體標準存在,而其適用範圍、等級、條件及水準等均適合我國國情者,標準專責機關得據以轉訂為國家標準。
依前項轉訂為國家標準時,得不經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程序。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EN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