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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正字標記規費收費準則 EN
正字標記申請及證書各項規費如下:
一、申請費每件新臺幣五千元。
二、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三、補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四、換發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但主管機關指定換發或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發證書者,不予計收。
五、證書英文譯本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 EN
評鑑費之評鑑作業核計日數,以實際至受評鑑場所或以遠距方式評鑑作業日數核計。
檢驗規費應向檢驗機關(構)或標準局指定之國庫繳納。
檢驗規費,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原因溢繳或誤繳,得向檢驗機關(構)申請退還;其申請退還程序由標準局定之。
檢驗機關(構)派員臨場執行檢驗、取樣、監督改善、監督銷毀、查核標識、臨場查核、復運出口、封存、押運等檢驗業務,依下列規定計收臨場費:
一、國內每人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但無法當日往返,而須住宿,或須跨轄區辦理者,其臨場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各項費用標準計收。
二、每批報驗商品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
三、同一報驗義務人同時報驗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處所,並同時臨場檢驗者,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
四、同一報驗義務人,其商品存置不同處所者,應分別計收臨場費。
五、同一報驗義務人非同時報驗多批商品且存置同一處所者,應分別計收臨場費。但同時臨場檢驗者,得經聲明後,計收檢驗人員一人之臨場費。
六、不同報驗義務人不論其商品是否存置同一處所,應分別計收臨場費。
前項各款情形於商品數量過多,非一人一日所能完成者,檢驗機關(構)得依實際派員加收臨場費。
檢驗機關(構)不得收取非檢驗業務人員之臨場費。
檢驗機關(構)核准報驗義務人撤回臨場檢驗申請者,應退還臨場費。
檢驗機關(構)於港埠倉儲場內設有派駐辦公處所受理報驗,並於該倉儲場內執行檢驗相關業務者,免計收臨場費。
認可品質管理驗證機構及認可工廠檢查機構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申請認可、延展或增列認可範圍,每件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評鑑費:查核作業,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證照費:證書之核發,每份新臺幣二千元;證書之補發或換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
自願性產品驗證檢驗規費,依下列規定計收。
一、審查費:
(一)申請自願性產品驗證:每一型式新臺幣五千元;系列型式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延展:每一證書新臺幣三千元。
二、評鑑費:工廠檢查,每人每天新臺幣八千元。但評鑑時間未達四小時者,減半計收。
三、登記費:依附表二計收年費。
四、證照費:證書之補發、換發或加發,每份新臺幣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