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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EN
銀樓業對前條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程序,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蓋用申報單位之戳章後,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二、對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交易案件,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辦理申報,並應於五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通報格式補辦申報。但經法務部調查局以傳真資料確認回條回傳銀樓業確認收件者,無需補辦申報。銀樓業並應留存傳真資料確認回條。
前條第一項客戶身分資料、交易紀錄資料及前條第二項與前項之申報資料,應以原本方式留存至少五年。
銀樓業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 EN
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銀樓業應確認客戶身分,留存客戶身分資料及交易紀錄,並應向法務部調查局為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一、客戶有不尋常之交易,且該交易與客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或與其營業性質無關。
二、客戶連續以略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進行現金交易。
三、交易完成後,對有存疑之客戶予以確認時,發現客戶否認該交易、無該客戶存在或其他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確信該客戶名稱係被他人所冒用。
四、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及其他相關媒體報導之重大特殊案件之涉案人之交易。
五、客戶為法務部調查局所公告之恐怖分子或組織;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
六、其他經認定有疑似洗錢交易情形。
交易未完成者,應申報客戶特徵及交易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