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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EN
本辦法依商業登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 EN
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除因繼承所致之變更登記應自繼承開始後六個月內為之外,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變更登記。
商業之各類登記事項,其申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