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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EN
本辦法依商業會計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商業會計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商業得使用電子方式處理全部或部分會計資料;其有關內部控制、輸入資料之授權與簽章方式、會計資料之儲存、保管、更正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採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者,得不適用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