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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EN
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者,處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其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公司或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併將其機具沒入銷毀;其涉有賭博或妨害風化嫌疑者,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辦理。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 ) EN
電子遊戲場業不得設置本條例施行前已公告查禁之電子遊戲機供人娛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