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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音樂著作強制授權申請許可及使用報酬辦法 EN
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有關證明文件,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係指下列文件:
一、銷售用錄音著作錄有音樂著作之證明文件。
二、前款銷售用錄音著作公開發行滿六個月之證明文件。
申請強制授權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音樂著作之著作樣本一份。
三、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