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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EN
本國與外國之團體或機構互訂保護著作權之協議,經行政院核准者,視為第四條所稱協定。
著作權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