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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管理費規費及服務費收費標準 EN
區內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行開發且該區內之公共設施由土地所有人自行維護辦理者,在該區內營業之區內事業,其管理費按第四條附表各業別收費標準減半按月計收;其每月未達新臺幣一千元者,按一千元計收。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申請在區內設置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園管局或分局登記。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園管局或分局得撤銷其登記。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園管局或分局得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一、未依照登記事項經營。
二、自行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上。
三、屆期未辦理變更登記。
四、有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六條規定之情形,經園管局或分局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勒令出區。
五、租借廠地期限屆滿,未續(另)訂租約。
六、經有關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商業、法人登記或專門技術人員之資格者。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結束在區內營業時,應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註銷其登記。
經園管局或分局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勒令出區者,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登記。
在區內設有營業或聯絡處所之事業,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變更或註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管理費費率及收費標準如附表。
在區內營業之事業,其營運場所分跨不同收費標準之園區者,營業額應分別載明,各按所在園區之收費標準計算管理費,合併計收。但跨各園區之製造業、貿易業全年營業額合併可採計累退費率者,得合併採計累退費率。
依前項但書申報之當期營業額因累退而跨不同費率級距時,其適用累退費率之超過額應以核准設立在後之營運場所產生之營業額先行採計。
園管局得依政策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勢,提出本標準所定管理費計收優惠調整方案,經陳報經濟部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