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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
前條第一項所稱與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應符合第六條及下列規定:
一、自行由國內購置(包含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置):
(一)統一發票影本及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交貨證明文件影本、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影本或相關文件。
二、自行由國外進口:
(一)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海關核發之進口報單影本、註明運輸工具到港日期之進口證明書影本、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影本或相關文件。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租賃公司購置:
(一)統一發票影本及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
(一)轉供自用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帳載紀錄、委託他人製造所取具之統一發票影本及付款證明文件影本。
(二)成本明細表、委託製造契約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人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置智慧機械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二、於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置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三、於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置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
前項所稱購置,包括向他人購買、融資租賃取得、自行製造或委由他人製造,供自行使用且符合申請人依第十條核准之投資計畫,以提高生產效能、提供智慧服務或提升資通安全防護能力者為限,並取得交貨文件、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及其相關付款證明文件。
第一項所稱技術,指專用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專利權或專門技術;所稱技術服務,指提供與技術有關之規劃、設計、檢驗、測試、專案管理、系統整合或其他服務。

申請人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本系統,依本系統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前項申請,應就其資格條件是否符合第五條規定,以及當年度投資支出是否符合第二條至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進行審查。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後七個月內完成核定,由本系統傳送投資計畫與購置項目核定結果;其經審查不符第五條規定者,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函送資格條件審查意見予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並副知申請人。
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應自行登錄本系統,下載前項核定結果以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