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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新增投資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公司逾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始提出申請核發完成證明者,受理機關仍得依
其申請於本條例第九條之二規定獎勵期間內,就賸餘之期間核定適用本辦
法之獎勵。但賸餘期間不足一個月之畸零日數,不予獎勵。
前項賸餘期間,自第八條規定文件檢齊之當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