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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港埠費用收費辦法
本辦法依產業創新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產業創新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管理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相關設施及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得向設施或建築物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經營管理者,得向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使用人收取服務費。
前三項管理費、使用費及服務費,其收費項目、費率及計算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