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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前條公布出租條件及程序,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令依據。
二、出租標的物標示、用途及使用限制。
三、容許引進之產業類別。
四、申請承租資格及條件。
五、申請承租程序。
六、租金。
七、應附具之文件。
八、其他應公布事項。
主管機關出租產業園區之產業用地或建築物時,應依使用性質,訂定出租條件及程序,公開於主管機關網站,並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