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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
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各項費用補助計算參數、比例之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二位。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設(購)置費用之補助金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置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除同一鄉(鎮、市、區)無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S=(qxd)÷(n+1)
S :補助比例。
q= ,q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Q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之算術平均數,單位:公秉。
d=0.5+D/20 ,離島地區 d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D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最近加油站行車最短距離,單位:公里。
n :新設置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加油站家數。
二、設置漁船加油站之補助費用不得超過基本配備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除同一鄉(鎮、市、區)無漁船加油站者,補助百分之五十外,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S=(qxd)÷(n+1)
S :補助比例。
q= ,且 q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Q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既存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之算術平均數,單位:公秉。
d=0.5+D/30 ,且 d 最大值以一點零為限。
D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與既存最近漁船加油站最近航行距離,單位:浬。
n :新設置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漁船加油站家數。
前項基本配備之建造成本上限如下:
一、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
(一)無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書者:新臺幣七百五十萬元。
(二)需申辦山坡地水土保持計畫書者:新臺幣七百八十萬元。
二、離島地區:新臺幣八百三十萬元。
第一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如下:
一、營業站屋,含雨棚、油泵島。
二、加油設備,含油槍油氣回收設備。
三、儲油槽及其管線。
四、測漏及自動量油設備。
五、消防及安全設備。
六、營運之基本電氣設備。
七、營運之基本資訊設備及作業系統。
八、其他維持營運必要之項目。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擴增或汰換費用補助之比例,不得超過基本配備之必要建造成本百分之五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S =(5/7-0.5Q/7)÷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加油站家數。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S =(5/7-0.5Q/14)÷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所在同一鄉(鎮、市、區)之既存漁船加油站家數。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維護費用補助之金額,不得超過該設施基本配備之維護必要支出之百分之七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S =(1-0.1Q)÷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同一鄉(鎮、市、區)加油站家數。
二、漁船加油站補助比例應依實際經營狀況及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定之;其補助比例計算方式如下:
S =(1-0.05Q)÷ n
S :補助比例。
Q :申請補助之漁船加油站前半年每日平均發油量,單位:公秉。
n :同一鄉(鎮、市、區)漁船加油站家數。
前項得補助之基本配備項目,準用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申請加油站、漁船加油站用人成本之補助,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基準如下:
(一)每月發油量五十公秉以下,補助二人用人費。
(二)每月發油量超過五十公秉之補助人數計算公式:
P=2-0.02×(m-50)。
P:每月補助人數。
m:每月發油量。
(三)每月發油量為當月及其前二個月發油量之平均值。
二、各站實際僱用員工人數低於或等於補助人數時,如實際用人成本高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補助金額時,其總補助金額以實際僱用員工人數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每人每月補助金額計算。
三、各站實際用人成本低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用人成本補助金額時,其總補助金額以實際僱用員工人數及實際用人成本之百分之九十計算。
前項第一款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