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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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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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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礦業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備置之探採礦實測圖,應於每年一月,彙整上年度探採礦場所之實況,繪製並上傳測量點位資料至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前項探採礦實測圖之繪製圖內容如下:
一、露天礦場:
(一)探、採礦場用地界點點號及其境界線。
(二)探、採礦場用地內之地形地貌。
(三)以適當數目截面圖,說明上年度探採礦場所之形貌變異情形。
二、地下礦場:
(一)探、採礦場用地界點點號及其境界線。
(二)地下各坑道分佈,應以分圖呈現,並以截面圖,說明各坑道間之立體關係。
(三)分圖說明上年度探採礦掘進情形。
三、石油、油頁岩及天然氣礦場:
(一)探、採礦場用地界點點號及其境界線。
(二)井口位置及井底位置。
(三)井程及井串截面圖,並標示上年度生產層位。
礦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67 條
礦業權者依前條規定取得礦場登記證後,應於探採礦場所,備置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探採礦實測圖及礦業簿。
前項礦業權者應於每年一月向主管機關申報該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年度施工計畫書圖應彙整上年度礦業情形、上年度施工實測圖表,並敘明該年度施工計畫及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事項。
第一項礦業權者應於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機關申報礦業簿。但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免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