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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組織及監督辦法 EN
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對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成立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以下簡稱保護機構)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依本法及本辦法辦理;本法及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為協助重建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生活,主管機關應成立保護機構。
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主管機關之指揮監督;登記前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主管機關監督保護機構之範圍,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設立許可事項。
二、組織管理、運作及設施狀況。
三、年度工作計畫及重大措施。
四、財產孳息保管運用情形。
五、經費預決算及財務狀況。
六、保護服務業務狀況及品質。
七、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相關事項。
八、其他依法令應受監督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