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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得依下列情形審酌之:
一、犯罪被害人故意以強暴、脅迫、侮辱等不正當之行為引起該犯罪行為者。
二、犯罪被害人承諾或教唆、幫助該犯罪行為者。
三、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之發生有重大過失者。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定之事由,得依下列情形審酌之:
一、申請人為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之申請權人,惟事實上親屬與犯罪被害人之關係顯然疏離者。
二、申請人對於該犯罪行為之發生,負有防免之義務,而消極未盡其義務。
三、有其他具體情事,足認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顯有違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者。
審議會於適用前二項規定時,應視具體個案情節,審慎認定之。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得申請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之遺屬,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祖父母。
三、孫子女。
四、兄弟姊妹。
前項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於補償決定作成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其遺屬補償金應按人數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拋棄或第五十六條所列情形之一時,由其餘同一順序遺屬請領之;同一順序無人請領時,由次一順序遺屬請領之。
核發遺屬補償金或境外補償金後,尚有未具名或未發覺之其他同一順位遺屬時,應由已受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具體情形,不補償或減少一部之補償:
一、犯罪被害人對其被害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事由。但犯罪被害人為無行為能力人者,不在此限。
二、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認為支付犯罪被害補償金有失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