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EN
第 9 條
點菸器具應由機關負責管制,收容人非於設置之吸菸區及指定之吸菸時間,不得使用。
收容人所購之香菸,應由機關依第七條指定之吸菸時間管制及發放。
收容人領用之香菸,每日合計至多十支,不得私自囤積或為其他不法行為。
受刑人與被告吸菸管理及戒菸獎勵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
EN
第 7 條
機關得依狀況指定吸菸時間。非於指定之時間,禁止收容人吸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