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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羈押法施行細則 EN
依第十二條規定被告所須穿著之外衣,應基於衛生保健需求,採用涼爽透氣或符合保健所需之質料;其顏色、式樣,由監督機關定之。
因應氣溫或保健上有必要者,經看守所核准,被告得使用自備或送入之衣類、帽、襪、寢具及適當之保暖用品。
羈押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 EN
為維護看守所秩序及安全,看守所得要求被告穿著一定之外衣,以利人員辨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