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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博物館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博物館設立目的、規模、典藏、研究、展示及文化教育功能等要件,訂定分級輔導辦法。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對依第五條設立登記之公、私立博物館,提供專業諮詢、相關技術協助、人才培育規劃及經費補助,以維護博物館典藏品質、健全典藏管理制度、提升博物館之研究與策展能量、擴大教育範圍。
博物館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01 日 ) EN
博物館之類別如下:
一、公立博物館: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
二、私立博物館:由自然人、私法人申請設立。
前項第二款私立博物館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有關其申請設立、變更、停辦、申報、督導、獎勵、認定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博物館,得免依前項規定申請。
主管機關應普查具博物館潛力未經設立登記之博物館,並列冊追蹤輔導,以協助其辦理設立登記。
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有關公立博物館之規定,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設立之博物館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