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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創意產業運用國家發展基金提撥投資管理辦法
申請投資依第三條第一款規定辦理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投資申請書。
二、從事文化創意產業之證明。
三、投資計畫書。
四、營運計畫書。
五、其他為評估投資所需之文件、資料。
申請投資依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其相關檢附之文件、資料,應適用國發基金訂定之規定。
依本辦法申請國發基金投資之案件,以該投資計畫總金額之百分之四十九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