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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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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第 8 條
申請補助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載明下列事項之計畫書: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分配;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前條及前項文件或資料未符合規定且可補正者,本部得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應為不受理之處分。
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
(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 )
第 7 條
文化創意事業向本部申請協助、獎勵或補助者,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
一、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證明。
二、營運概況說明。
三、申請事由。
四、執行說明。
五、經費、預算明細。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應備之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