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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三十八條所定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以古蹟定著土地所在街廓及隔都市計畫道路之相鄰街廓為範圍。
前項範圍,主管機關得就街廓型態、地籍現況、環境景觀或所在地都市計畫相關規定,進行必要之調整。
第一項所稱街廓,指以都市計畫道路境界線及永久性空地圍成之土地。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古蹟定著土地之周邊公私營建工程或其他開發行為之申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都市設計之審議時,應會同主管機關就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與其綠化、建築量體配置、高度、造型、色彩及風格等影響古蹟風貌保存之事項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