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公共空間維護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 EN
園區內之公園、綠地、標準廠房區通道及其他供公眾使用空間,其使用應符合其設置目的,且不得有長期占用或損害設施等影響公眾使用之情況;相關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