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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訂定)
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薪級人員本(年功)薪加一倍計算之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及同薪級現職人員待遇;超過者,減少其一次性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前項所稱退休所得,指依退休生效時待遇標準計算之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每月優惠存款利息之合計金額;其中月退休金包括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五項第二款支領之月補償金。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
一、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符合增核退休金基數要件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零點五,最高四十年,上限百分比為百分之九十七點五。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零點二五;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前款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
第一項所稱每月退休所得不得超過同薪級現職人員待遇,指退休所得不得超過下列各款給與合計金額之一定百分比;超過者,減少其一次性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一、按核敘薪級及最後在職待遇標準及相關規定計算每月實際支領本(年功)薪額、學術研究費。
二、中小學教師依擔任導師一年折算點數一點、組長一年折算點數一點五點、主任一年折算點數二點之基準,合計點數達二十點以上者,主管職務加給以新臺幣二千元計列;滿一點以上未達二十點者,以新臺幣一千元計列。但點數合計達二十點以上,且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點數合計達十點以上者,國中小以新臺幣三千元計列,高中職以新臺幣四千元計列;點數合計一點以上未達二十點,且曾任組長及主任職務點數合計達十點以上者,國中小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計列,高中職以新臺幣二千元計列。
三、大專教師及擔任專任主管職務人員得就下列標準選擇較為有利者計列主管職務加給:
(一)自最後在職之月起,往前逆算三十六個月,以本辦法發布施行時所擔(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相當官職等之標準所支領擔(兼)任主管職務加給之月平均數。
(二)曾依待遇相關規定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三十六個月以上,其最後所擔(兼)任主管職務比照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者,加計定額新臺幣二千元主管職務加給,每增加一職等增給新臺幣五百元,最高增至簡任第十四職等定額為新臺幣六千五百元。但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合計滿一年以上未滿三十六個月者,按上開定額之半數加計。
四、按最後在職待遇標準,依退休生效日當年度(如當年度尚未訂定,則依前一年度)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計算之全年年終工作獎金十二分之一之金額。
前項百分比之計算,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者,以百分之八十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上限增加百分之一,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滿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以一年計。符合增核退休金基數要件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年增加百分之零點二五,最高四十年,上限百分比為百分之九十一點二五。
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計算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以下簡稱公保優存金額)高於依前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者,應按較低金額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兼領月退休金者,其公保優存金額包括以下二項:
一、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乘以兼領一次退休金比例所得之金額。
二、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乘以兼領月退休金比例後,再依前五項規定,以及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計算所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
退休人員一次退休金及公保優存金額經核定後,不再隨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年功)薪調整。
學校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以後退休生效者,其一次退休金及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辦理退休。
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新制(以下簡稱退撫新制)實施前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或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之任職年資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所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前項人員於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所任職務係得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且繼續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者,於依本條例辦理退休時,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所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仍得辦理優惠存款,不受前項限制。
學校教職員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生效者,其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應合於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本條例辦理退休。
二、最後在職之學校係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
三、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核發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期間所核發之一次性養老給付。
前項所稱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指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但由軍職人員、公務人員及政務人員轉任學校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分別指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及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以前之任職年資。
依本辦法辦理優惠存款之教職員所具保險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依附表規定辦理。
前項辦理優惠存款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滿一年以上者,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不計。但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畸零月數按比例計算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