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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
公立學校教職員(以下簡稱教職員)薪級之核敘,除專科以上學校教員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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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解釋文:
教育部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公立學校教職 員敘薪辦法(含附表及其所附說明),關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部 分之規定,與憲法上法律保留原則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 屆滿三年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