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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聯合設置或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被害人之中途學校。
中途學校之組織及其教育之實施,另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