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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優良運動產業及其從業人員表揚辦法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運動產業業者而符合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為
候選表揚對象:
一、創新經營管理制度及技術,對於產業競爭力提昇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二、自創品牌或加入國內外專業連鎖體系,對於經營管理制度建立而有具
體成效或貢獻。
三、取得國際標準品質認證,對於提升運動產業國際競爭力及整體服務品
質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四、配合政府運動產業政策,積極協助或參與運動產業推廣活動,對運動
產業發展而有具體成效或貢獻。
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民國 113 年 01 月 03 日 ) EN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