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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獎勵辦法
前條獎勵對象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且辦理績效良好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聘請體育專業人員辦理員工體育休閒活動之設計及輔導。
二、成立運動團隊,且定期舉辦活動。
三、舉辦員工運動會或體育休閒活動。
四、配合體育政策,經常響應參加政府或民間舉辦之體育研習或活動。
五、辦理或鼓勵員工參加體適能檢測。
六、提供員工體育休閒活動空間、設備或器材。
七、採取其他方式推展員工體育休閒活動。
員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應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並符合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始得予以獎勵。
本辦法獎勵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二、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私立學校及公益法人。
三、依法設立之民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