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運動禁藥管制辦法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華奧會)應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本辦法、奧林匹克憲章及世界運動禁藥管制規範,與國家運動禁藥管制組織合作推動運動禁藥管制事項,並要求所屬會員確實配合辦理。
國民體育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 EN
中華奧會應本奧林匹克憲章賦予之專屬權利及義務,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辦理下列事務:
一、發展及維護奧林匹克活動。
二、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有關事務。
三、實施及執行國際運動賽會禁藥管制規範。
四、遴選我國申辦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其他國際奧會認可之綜合性運動會之城市。
五、我國單項體育團體申請加入國際體育組織之承認或認可。
六、其他有關國際體育交流事務。
中華奧會辦理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事務、辦理原則、方式、所生爭議事項及處理程序之規定,由中華奧會擬訂,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