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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EN
短期補習班自境外招收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
一、拒絕、妨礙、規避地方主管機關檢查。
二、申請資料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三、聘僱不具第六條規定華語教學人員資格條件者從事華語教學。
四、違反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第三十六條規定。
短期補習班招收外國人招生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30 日 ) EN
短期補習班聘用之華語教學人員,除不得有本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之情形,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教育部頒發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者。
二、國內外大學華語文相關系所(學程)畢業者。
三、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曾於國內立案之公私立華語教育機構之華語師資培訓班修習一百小時以上之課程,獲有證書者。
四、國內外大專以上畢業,並具十五年以上對外華語教學工作年資者。
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準則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
補習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同時註銷其立案證書,並予公告: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改善,其情節重大。
二、核准立案後未經核准停辦,未招生或無故停止招生逾三個月。
三、核准停辦期限屆滿未申請延長或復辦,或申請復辦未經核准。
四、經停止招生處分,仍繼續招生。
五、公共安全設備經複檢後仍不合格,其情節重大。
六、涉及國家考試、各級學校入學考試或各級學校考試洩題案,其情節重大。
七、出售、贈與、出租、設質立案證書。
八、經查獲有前條各款情形,經處分後仍再違反,其情節重大。
九、負責人有本法第九條第八項情形。
十、其他違反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定補習班相關法令規定,其情節重大。
補習班經依前項規定撤銷立案或廢止設立者,其設立人於一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立補習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