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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本法第十五條結合特殊教育機構及專業人員,提
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支援服務,其項目如
下:
一、評量支援服務包括學生之甄選、鑑別及評估安置之適當性等。
二、教學支援服務包括課程、教材、教學、教具、輔具、輔導及學習評量
等。
三、行政支援服務包括設備、人員、社區資源、評鑑、相關專業團隊運用
及特教知能研習等。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家長代表;其任務、組成、會議召開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及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至少應有身心障礙學生一人參與。必要時得增聘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參與。
學校依前二項規定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校內無特殊教育學生者,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或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