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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EN
教保服務人員、主任及組長依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或其他原因出缺之職務,教保服務機構應建立代理制度,由代理人代理之;情形特殊者,代理人資格得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規定之限制;其代理人之資格、薪資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第二十七條所定辦法定之。
依前項規定進用之代理人,於調查期間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及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原因消滅後復職薪資之補發,依第十七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經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且符合該法所定退休條件者,應依法給付退休金。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其為準用教師法之公立幼兒園教師或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解聘、免職或撤職,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其未解聘、免職或撤職者,應調離現職。
教保服務人員涉有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情形,於調查期間,教保服務機構應予以暫時停聘、停職或停止契約執行;其原因消滅後復職者,未發給之薪資應依相關規定予以補發。
前項情形,教保服務人員為準用教師法之公立幼兒園教師或適用公務人員相關法律者,其停聘、停職及原因消滅後復職本薪(年功薪)或本俸(年功俸)之補發,依各該法律規定辦理。

以現職教師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準用教師待遇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教人員保險法及其他相關法規有關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
以現職契約進用之教保員身分任公立幼兒園園長者,其待遇、退休、保險、福利及其他權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其他因地制宜等管理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以派遣方式進用教保服務人員。
教保服務機構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無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列情形者,從事教保服務;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教保服務機構從事教保服務,但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教保服務機構不得借用未在該機構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