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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托兒所及幼稚園改制幼兒園辦法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EN
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者,處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