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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免除法令限制及回復適用實施準則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依本法第五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向學校主管機關報請備查,應於不受法令限制之該學年度起始日六個月前為之;其報請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資料表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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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應檢附之資料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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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基本資料 │一、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董監事名冊、法│
│ │ 人登記證書及相關資料。 │
│ │二、學校位置、校地面積、校舍、設備及│
│ │ 相關資料。 │
│ │三、既有班級數及班級人數。 │
│ │四、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 │ 及學校決算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之函│
│ │ 文。 │
│ │五、校長之學經歷、教職員工人數及生師│
│ │ 之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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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增班計畫書。 │
│ 第三項第一款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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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招生計畫書。 │
│ 第三項第二款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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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校長及專任教師之人事相關資料文件及本│
│ 第三項第三款事項 │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經費負擔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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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收取費用之目的、項目及數額、助學機制│
│ 第三項第四款事項 │實施計畫書及董事會之相關決議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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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進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教育實驗│
│ 第三項第五款事項 │之計畫書及該校董事會之相關決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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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國民中小學校辦理本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事項,仍應注意教育品質,不得損害學生受教權益。
第一項各類計畫書格式,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私立學校應定期對教學、研究、服務、輔導、校務行政及學生參與等事項,進行自我評鑑;其評鑑規定,由各校定之。
學校主管機關為促進各私立學校之發展,應組成評鑑會或委託學術團體或專業評鑑機構,定期辦理私立學校評鑑,並公告其結果,作為政府教育經費補助及學校調整發展規模之參考。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者,除依法予以獎勵外,其辦理下列事項,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增設系、所、學程、科、組、班。
二、招生之系、所、學程、科、組、班及人數;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三、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
四、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用途及數額。但以學校具有完善之助學機制者為限。
五、辦理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或學校內之教育實驗。
私立國民中小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且未接受政府獎補助者,經報請學校主管機關備查,其辦理前項各款事項,得不受本法及相關法令之限制。但其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經學校主管機關查證屬實者,應回復受其限制。
第三項第三款之年齡,由學校定之。但以不超過七十五歲為限。
第二項評鑑之項目、基準、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第三項各款之不受限制範圍、辦理方式、程序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學校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項備查事項、查證程序、再行適用之條件與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互轉時,其退休、撫卹、資遣年資之併計,依教師法之規定辦理。於依教師法規定之儲金制建立前,曾任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由私校退撫基金支付;曾任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前,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退撫新制實施後已繳費,離職時未支領公、自提基金之年資,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支應。
前項曾任年資應付之退休、撫卹、資遣給與,均按儲金制建立前之一次退休金基數計算;其於公立學校退休時,得支領月退休金者,應符合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支領月退休金之規定。
退休後再任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於重行退休或辦理撫卹時,以前退休之年資所計給之基數應合併計算,並以不超過儲金制建立前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計給之最高基數為限。
退休、撫卹、資遣給與依第五十七條規定放寬評鑑績優學校校長及專任教師遴聘年齡逾六十五歲之任職年資同意核給部分,所需經費由該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自行負擔。但大學校長未逾七十歲、專科以上學校專任教師未逾延長服務最高限齡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