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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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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1 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