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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前條第一項升學甄試,應由本人、其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原就讀學校提出申請。
前項申請程序,由該管主管機關另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民國 113 年 04 月 26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中央主管機關應為完成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每學年辦理一次升學專科以上學校甄試。必要時,得委託學校或有關機關(構)辦理。
前項身心障礙學生甄試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主管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
專科以上學校除專案輔導學校外,應提列名額參與第一項甄試,並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實際招收名額予以獎助。
學校依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性,辦理單獨招收身心障礙學生考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獎助。
第三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