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及技術及職業教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
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國民中學為實施職業試探教育,得與技職校院或職業訓練機構合作辦理技藝教育;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中學與職業訓練機構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應以契約定之,並由學校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