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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第二十條規定,於學校合併時,準用之。
前二條私立學校主管機關與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不同者,學校主管機關於依前二條規定審議私立學校改名時,應徵詢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之意見;核定學校改名時,應通知學校法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