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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分校分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私立學校法第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私立學校得設分校或分部。
前項分校、分部之設立標準、程序及管理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法人得同時或先後申請設立各級、各類學校,並得申請合併已立案之私立學校。
學校法人申請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該私立學校主管機關應依各級學校法令之規定,考量地區需要及學校分布等因素許可之。
前項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或停辦之條件及其審核程序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
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