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未符合本標準規定或績效不良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藝術教育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學校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當學年度學校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核減一班。
二、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不得依第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增班。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一百零八學年度起違反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者,本部應通知限期改善,納入本部下年度核定補助之參據,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績效優良者,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予獎勵;本部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督導所屬學校辦理藝術才能班績效卓著者,得優予補助。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設立標準 (民國 112 年 02 月 13 日 )
學校申請設立藝術才能班時,應提出包括師資、課程、空間、設備及經費等項目之具體設班計畫,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設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核准學校設立藝術才能班前,應就學校提出之設班計畫,聘請專家學者實地訪視,並審慎評估之。
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設立當學年度藝術才能班之班級數,應分別以其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為限。但經專業評估因教育資源分配及教育階段銜接必要,得在該直轄市、縣(市)前一學年度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各該教育階段總班級數百分之三範圍內,增設班級數。
依前項但書規定增設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藝術才能班總班級數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本部主管學校,應於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供設班計畫及實地訪視結果,報本部核定,始得辦理。
自一百十學年度起六學年內,逐年調降藝術才能班每班學生人數,在高級中等學校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在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不得超過二十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