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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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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 23 條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前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一日施行。
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一條,
自九十九年八月一日施行。
前二項各條規定,以適用於前二項施行日期入學之職業學校一年級學生為
限,並逐年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七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
之一,自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