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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法 EN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情形之一,公立者,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私立者,由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報教育部核定後,改制為專科學校:
一、校務發展需要。
二、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辦理,須作必要調整。
前項技術學院或科技大學辦學績效不佳,教育部得命其改制為專科學校。
專科學校辦學績效不佳,經限期改善而無效果者,教育部得命其停辦。
依第五條規定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得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前四項改制、停辦之條件、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為均衡區域之專科學校教育,教育部得就未設有專科學校或專科部之縣(市),依法遴選公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一所或整併數所改制為專科學校並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其條件、資格、申請、審核程序與附設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組織、師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