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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學校聘僱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第三條各款工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外國教師,指外國人受聘僱擔任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教師。
二、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四、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及主管機關核定設立招收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學科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