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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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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學校法人或第二款宗教法人申請籌設宗教研修學院,應依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提出籌設學校計畫,報本部審核後,許可籌設。
宗教法人為前項申請時,應檢附載有籌設宗教研修學院為其設立目的之章程、法人決議籌設宗教研修學院之會議紀錄及宗教法人相關資料。
本部為第一項宗教法人申請案之籌設許可前,得會同宗教主管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審查。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 )
第 3 條
宗教研修學院依其設立程序,分類如下:
一、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報經本部許可設立者。
二、由內政部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宗教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具宗教性質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以下簡稱宗教法人),報經本部許可設立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直轄市,按其設立依據分別為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或社會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