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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EN
前條所定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現況及問題分析。
三、合併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學校法人董事會之組成、學校法人監察人之聘任、所設私立學校之學制規劃、校舍空間之配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員額配置及財務規劃。
四、合併規劃對教職員工工作權益及對學生修業權益之影響及其因應措施。
五、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教職員工人事及學生學籍等資料之保存措施。
六、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相關措施。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 EN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與其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合併變更組織為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私立學校時,應由各該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共同擬訂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向變更後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會商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變更前之主管機關)後許可之。
前項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應經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議決議通過,始得為之。
變更後之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許可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之意見,並得徵詢相關機關、學者專家之意見,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