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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EN
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名稱及合併後學校法人之名稱。
二、合併後學校法人創辦人名冊。
三、合併後學校法人董事名冊及其任期。
四、合併後學校法人監察人名冊及其任期。
五、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基金。
六、合併後所設私立學校之名稱。
前項第五款所稱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應不少於變更組織前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於設立時法規所定設校基金額度百分之三十之加總金額。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民國 98 年 01 月 07 日 ) EN
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許可為新設合併者,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應於許可後四個月內,共同訂定學校法人捐助章程,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定。
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應依前項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推舉創辦人一人至三人,由創辦人於捐助章程核定後三個月內,準用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遴選聘任董事、監察人,並於董事、監察人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召開董事會成立會議推選董事長。
合併後學校法人應於前項董事長核定日起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合併後學校法人之設立登記聲請書、捐助章程、學校法人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辦理法人設立登記。
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許可為存續合併者,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應於該合併計畫經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許可後四個月內,就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助章程中之組織與運作等事項不符本法修正後之規定者,予以修正,並應將原捐助章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名稱修正為合併後學校法人之名稱,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定。
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應依前項所定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於捐助章程核定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合併後學校法人董事之重新改選、董事長之重新選舉,其任期重新起算,並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定。但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資格不變,並由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續任時,其任期照舊。
前項合併後學校法人董事會應於董事長核定日起三十日內,依第一項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資格,遴聘監察人,並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定。
合併後學校法人應於前項監察人核定日起三十日內,由董事長檢具合併後學校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學校法人捐助章程、學校法人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轉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設立登記時之該管法院,辦理法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