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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EN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依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時,應充分應用以原住民族文化為導向之內容,視需要結合部落耆老共同教學,鼓勵家庭與部落全面參與。
原住民族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辦理;其實施方式,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為因應原住民學生修習原住民族語文課程需要,應鼓勵教師以原住民族語言進行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