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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教育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士,得於身故後追頒之,依順序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教育部指定之人員代表接受。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