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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EN
監督機關遴選董事及監事時,應考量各類人選之代表性、區域性及均衡性。其中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總人數原住民、客家及場館所在地區域之代表應至少各有一人。
前項董事、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 EN
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
二、表演藝術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文化教育界人士。
四、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三人,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董事各不得逾四人。